预防校园骚扰指导方针

立命館大学大学院先端総合学術研究科
预防校园骚扰指导方针

目录

0.开头语

1.制定指导方针的宗旨

2.研究科的责任与成员的义务

3.指导方针的对象

4.骚扰的定义

5. 信赖关系—伙伴关系的基础

  1)教员、研究科的义务
  2)禁止的行为

6.伙伴关系委员会(仮称)

  1)委员会的设立
  2)委员会的构成
  3)委员会的工作内容

7.筹备设立咨询室

正文

0.开头语

 一所大学的研究力量是否雄厚,取决于聚集在研究生院的青年学者和研究生们睿智的问题意识、丰富自由的想象力以及他们各自的能力,这已成为大学内外的研究者、教育工作者们的共识。只有建构真正的“魅力研究生院”的大学,让未来的学者(研究生)在成长的道路上不受骚扰等人权侵害所累、能够生机勃勃地专心从事研究工作,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研究力量。
  从全国甚至世界的角度来看,立命馆大学的性骚扰、学术骚扰(以下简称校园骚扰)对策相对滞后, 但目前全校性治理骚扰的制度性改革的时机已经逐步成熟。
  立命館大学大学院先端総合学術研究科(以下简称本研究科),受理由本研究科研究生会提出的问题,召开以校园骚扰为主题的协商会议,进行了多次坦诚布公的讨论。依据协商会议内容制定了本研究科防止校园骚扰的指导方针。为使“预防防止校园骚扰指导方针”具有实际效益,能够迅速地为骚扰受害者提供对策的咨询窗口必须具备实用性功能,成立全校性组织,在必要时拥有调解、实施处分权利的权限。以培养研究者为目的本研究科,鉴于事实的重要性和迅速制度化的必要性,继续进行在各研究科分别设立咨询窗口的可行性探索,同时向校方建言设立全校性机构。目前,为继承和发扬制定本指导方针出发点的协商会的精神,开始启动“「伙伴关系委员会”」(参照6.)。

1.制定指导方针的宗旨

 本研究科全体成员均享有在安全、平等、舒适的状态下从事研究、教学、劳动的权利。
全体成员包括教员、职员(不论正式与外聘)、研究生(凡与本研究科的项目有关者,以下通称“研究生”)。本研究科绝不容忍性骚扰、学术骚扰等侵害人权、损害个人尊严的行为。不仅满足于防止各种形式的侵害,还要坚决建构有助于促进项目顺利进行的信赖关系。此处所述项目,指本研究科的研究教学活动的基本形式,包含狭义的项目研究及共同召开的研讨会等活动。在上述研究教学活动中,为防止发生骚扰行为,制定此方针。
 研究生以某种独创的视角受到公认,是在某方面胜出包括教员的在内的其他成员的项目伙伴。教员必须谦虚接受研究生能力的发展性并加以学习,力争做到让研究生的能力得以继续提高。与大学职员建立良好关系是推进项目研究不可欠缺的部分,研究生、教员要与大学职员共同协作,努力把整个本研究科打造成开创新型研究领域,富有生命力的教学研究机构。
 本研究科的使命是,以人文学科和社会学科的创新与综合作为伦理的基点即“作为核心的伦理”出发,吸收自然科学的成果,力求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创新与融合,为更好地生存而推进知识的再建构。为建构与之相适应的研究环境,在明确杜绝损害个人人格的言行的同时,严正声明将进行充分周全的考虑以及坚定不断的努力,从而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

研究科的责任与成员的义务

 本研究科全体成员,在共同努力尊重相互立场的同时,保护信赖关系、避免、防止有损个人尊严的骚扰发生。本研究科教授会将严肃对待骚扰等侵害人权的行为,致力于创造舒适的研究、教学工作环境。研究科长负责研究科全面教学工作,同时肩负全科防止骚扰、骚扰对策的实施工作。各专题领域负责人负责实施具体政策和措施。

3.指导方针的对象

 1)本指导方针适用于本研究科全体成员。教员或职员离职以后,研究生因毕业、退学等原因丧失学籍者,可对在职或在学期间所受伤害提出申诉。
 2)本研究科成员之间发生的骚扰问题,无论校内校外、课堂内外、课外活动内外、工作时间内外等,不论地点、时间,本指导方针均可适用。
 3)本研究科成员与本研究科之外成员之间发生的骚扰问题,只要当事人之间在工作上发生利害关系,本指导方针既可适用。因此,教员在校外进行的演讲、讲座,研究生与打工单位发生问题时,指导方针同样适用。施害者为非本研究科成员时,研究科将比照适用本指导方针手续,努力为解决问题采取必要而且适当的措施。

4.骚扰的定义

 骚扰是指通过某些言行,就性别、社会身份、人种、国籍、信条、年龄、职业、身体特征等属性或者广义上的人格等,给对方带来不利或不愉快,或者有损对方尊严的人权侵害。学术骚扰及性骚扰是指处于教育性优势地位者在连续关系中通过不正当言行、指导、待遇对他人的研究意愿、研究环境造成妨碍,或使他人在随后的人生当中留下恶劣影响的侵害人权的行为。其中,违背他人意愿,伴随与性相关的言行的侵犯人权行为特称作性骚扰。这种情况,发生的状况与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都属于依靠某种优势地位、权力关系而产生,广义上可以称之为权力骚扰。骚扰的认定依据受害人的判断而定。

5. 信赖关系—伙伴关系的基础

 项目研究伙伴的研究生与作为项目负责人的教员之间的合理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特别是在研究活动初期,建立信赖关系尤其重要。前提是必须创造防止与杜绝骚扰的氛围。教员要认真倾听研究生的表述,充分理解研究生的意图核心,对其发展的可能性和瓶颈作出慎重的判断。根据需要明确表达与研究生共同开展探索研究的姿态,这是对教员的基本要求。具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就是促进建构、保持和发展信赖关系。大致可分为教员、研究科必须履行的义务和绝对禁止的行为。

1)教员、研究科的义务
帮助研究生提高能力
 1.向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建议指导。
 2.向研究生介绍恰当的文献、学会、研究会、杂志媒体等等。
 3.为研究生拟写必要的推荐书。
 4.为研究生提供恰当的发表研究成果的机会,帮助其提高能力。

保障教育机会平等
  5.对日语为非第一语言的研究生,须进行特别关照。
  6.对因家庭住址较远、长时间工作等原因不能经常来校的研究生,运用电子邮件等通讯手段,保证其充分享受指导的机会。
  7.对身体有障碍的研究生,在必要的关怀之下进行指导。
  8. 为专题讨论、预备专题讨论、保持研究科内良好的人际关系作出贡献。

关心项目的顺利进行
 9. 帮助研究生通过设计研究计划,提高研究能力,并为此给予必要的关照。
 10. 公示向教员提出建议、提供资料,对项目作出贡献的研究生的姓名。
 11. 为使项目顺利进行,向研究生进行事前及事后的充分说明,必要时改变计划。
 12.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问题时,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修正,避免使研究生的努力徒劳无功。

有关整个研究科
 13. 保持论文审查、讲座评价的透明性,真诚接受研究生提出的异议。
 14.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对研究科进行必要的制度、系统的调整。

2)禁止的行为
 以下具体事例参考“杜绝学术骚扰网”提供资料。
1.妨碍学习、研究活动(直接、间接妨碍研究教学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履行协议)
 例)无正当理由阻止参加学会活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不进行充分的说明,导致研究时间被剥夺,等等
妨碍毕业、修了、升学(无正当理由拒绝研究生的升学、毕业、修了;无正当理由拒绝授予学分)
 例)不说明拒绝授予学分的理由,等等
3.侵害选择权(妨碍就职、升学,无理要求违背本人意愿的调动)
 例)强加违背本人志愿的学习和研究计划、研究课题,等等
4.不履行导师义务,指导上存在歧视(消极对待教员的义务—研究指导;对指导下的研究生采取歧视性对待。)
 例)以“放任主义”为名不组织召开研讨小组,不进行指导、不给建议/只对研究自己感兴趣的课题的研究生进行指导等歧视性指,等等
5.给研究生强加非正当经济负担(让研究生负担本应由研究经费支出的费用)
6. 榨取研究成果(违反有关研究论文著者的国际惯例,盗用他人创意等)
 例)盗用研究生的创意,暗自进行论文发表、学会报告,等等
7.精神虐待(用不恰当的语言、电子邮件讽刺对方的不足之处。无视本人是否在场,利用消极言行伤害研究生。使用不恰当的手段诱使研究生发奋努力)
 例)“你没有参加研讨小组的资格、出去!”“对你严厉是出于对你的喜欢”“女的根本不适合做研究”等等
8.人身暴力(殴打、踢踹)
9.诽谤、中伤
 例)将在工作上所知晓的研究生个人信息无端告知其他教员或研究生,导致该生在所在大学中处境艰难。
10. 强迫在不恰当的地点进行指导
 例)以指导的名义将学生招致旅馆
11.滥用职权﹒优势地位
 例)强行规定“星期日不来研究室者按留级处理”等不合理规则/不陪餐就不进行指导等无理要求/非正当、非法要求捏造、窜改研究数据
12. 侵犯个人隐私
 例)违背本人意愿对学生的恋人等刨根问底。
13. 其他
 例)对自身的不当言行只进行狡辩不进行改正(在受害人的受害程度有可能加重的情况下)/将教员之间的个人矛盾转嫁到对方的指导学生身上,通过损害学生利益宣泄不满情绪/将教员之间的权利关系转嫁到研究生身上(对无行政权力的教员的指导学生带来恶劣影响),等等

6.伙伴关系委员会

1)委员会的设立
 本研究科为收集研讨有关骚扰的信息、与校内外机构就骚扰问题进行联合、协作,成立“伙伴关系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教授会有义务尊重委员会提出的意见,也有义务将委员会意见的讨论结果答复委员会。

2)委员会的构成
 委员会由研究生会代表2名、教授会代表1名及副研究科长4人组成。(男女比例争取为1:1)。
 教授会的代表须为经研究生推荐的教授会成员,并经教授会认可而定。必要时委员会可征求大学职员加入。经委员会判断,有权依据实际需要咨询校外专家或邀请校外专家参加会议。

3)委员会的工作内容
1.贯彻人权保护的意识
 在新生说明会上进行宣传(研究生会)、制作宣传手册、面向研究科全体成员进行连续性研修(校外专家指导)、制定校内须知等(必要时与大学职员进行协助)、研究在课程中加入人权教育内容(委员会全体成员)等,在提高骚扰问题的意识中发挥引导作用。另外,持续开展推动设置校级机构及在各研究科级设置咨询窗口的活动。
2. 定期修订指导方针
 最低半学期一次,就修订指导方针事宜举行持续性讨论。
3.其他
 研究生会代表或教授会代表要求召开会议时,立即召开委员会会议。

7.筹备设立咨询室

 本研究科的培养原则是通过让研究生参加各种研究项目来达到培养学生研究能力的目的。为实现研究项目的顺利进行,需要作为项目伙伴的研究生与作为项目领导的教员之间建立、保持和发展相应的信赖关系。为了保持良好而正确的信赖关系,本研究科将设立骚扰咨询室。有关咨询室的具体功能,今后将以“伙伴关系委员会”为中心继续完善各项内容。现阶段的设想如下。
 咨询室配置的咨询员必须是与研究科无利害关系、精通人权保护的专家。咨询员要尊重骚扰受害者在所有过程中的主体性和意志。遵守保密义务,保护隐私。防止与咨询相关的人员受到二次伤害。咨询员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接受研究科成员的申诉,受害者解决方法的整理和确认,受害者的心理咨询,告知必要的多窗口查询及选择项,接受第三方的咨询等等。咨询员以外的教职员工也可以在咨询本人提出要求时,将咨询内容通知咨询室。

 经2006年3月28日教授会通过并成立“伙伴关系委员会”后,本指导方针正式生效,由伙伴委员会进行后续调整,完善内容。

参考网址

还有很多其他内容,在此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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